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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 绥德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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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4 08: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陕自然资办发〔2019〕75号),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榆政不动产登发〔2019〕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权籍调查

全面调查全县(661个自然村115920户)农村范围内的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2020年完成省级下发的55920宗权籍调查任务。

(二)建档入库

建立符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所在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的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数据,基本形成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登记发证

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二、主要任务

(一)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

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2.农村房屋调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系统建设

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三)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15日)

1.宣传调研。召开动员大会,成立领导小组,确立工作方案,初步摸清各镇所辖村数、户数、人数及村委会、卫生室、文化室、学校、庙宇、乡镇企业数,估算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量。

2.资料收集。收集各镇范围内涉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房屋现有调查成果等相关资料信息。采集分辨率为0.2米的正射影像图。

3.选定专业调查队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专业调查队伍。

4.人员培训。对调查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0年3月16日—2020年10月31日)

1.开展试点。2020年3月16日—2020年6月16日,在石家湾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开作。

2.统筹推进。2020年4月16日—2020年10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展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开作。

3.具体工作。

(1)外业调查。以专业调查队伍人员为主体,在县资源规划局和各镇政府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的配合下,完成全县各镇村组内的土地和房屋测绘、权属确认和相关数据资料收集等外业调查任务,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

(2)内业建库。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房产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相衔接。

(3)证书发放。根据权利人意愿,对完成权籍调查且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将农村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

(三)成果汇交阶段(2020年11月1日—2020年12月10日)

专业调查队伍统计汇总各镇成果,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全面总结农村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向市不动产登记局、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逐级汇交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县资源规划局要牵头把关、统一调度,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督促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专班工作人员,强化属地管理职责,积极动员各村组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及成果汇交任务。

(二)落实资金保障

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惠民政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村组和群众收费。县财政部门要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职责要求

县政府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组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汇交工作,认真履职尽责,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

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类相关媒介,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来源:(绥德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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