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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 靖边人民政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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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7 21: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分配靖边县第四期租赁型保障房的通告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第四期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工作,确保分配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和《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第四期租赁型保障房分配方案的通知》(靖政发〔2019〕38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启动我县第四期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我县的租赁型保障房在阳光家园和惠民苑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建设,均位于靖边县新区。建筑结构为框剪结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目前剩余房源899套,全部位于惠民苑小区。
  二、租赁型保障房配租价格



  依据靖边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靖政办通〔2014〕23号):租赁型保障房租赁价格为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根据采光、楼层等因素租金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适当下浮:纯北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20%、东西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10%、纯南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10%-20%。



  三、分配原则和方式



  我县第四期租赁型保障房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



  此次租赁型保障房分配由于符合条件参加摇号选房的人数较多,为了保证摇号过程有序进行,综合选房程序、人数及安全等诸多因素,将申请人按通知书号先后顺序平均分为三批,房源平均分为三批,分三天进行摇号分配。



  按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对于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根据保障对象的意愿,由保障对象提出申请后,可优先在第一层中进行分配。



  四、分配对象

  此次分配的租赁型保障房对象包括第四期租赁型保障房申请中取得保障资格的对象及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分配中摇取到空号后本人申请在第四期租赁类房源中保障的对象。



  五、需携带材料



  取得分配资格的申购对象,需携带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若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经县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二)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发的《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



  六、分配流程



  (一)此次参与分配的申购对象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经工作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入场参与分配。



  (二)申请人按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发的《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编号,依次摇取选房顺序号。



  (三)申请人按所摇取的选房顺序号依次摇取房号,现场由公证部门公布楼号、单元号、楼层及房号。



  (四)申请人在摇取房号后,保障性住房摇号系统将自动打印两份《靖边县第四期租赁型保障房房号券》,加盖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行政公章后,一份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另一份由申请人持有。



  七、分配时间和地点



  此次分配分三天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19年9月23日分配《靖边县第四期租赁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编号001至521号的保障对象;



  2019年9月24日分配《靖边县第四期租赁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编号522至1042号的保障对象;



  2019年9月25日分配《靖边县第四期租赁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编号1043至1566号的保障对象;



  地点:靖边县综合健身馆(靖边县南大街二中南侧)。



  八、组织实施



  此次公开分配选房仪式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现场摇号公证工作由县公证处具体负责。邀请**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等社会各界代表全程监督分配选房过程,同时现场产生群众监督代表,对公开选房分配过程进行监督。



  九、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必须提前1小时到选房分配地点,按照工作人员安排,审核身份后有序入场,选房分配仪式开始前20分钟停止入场。



  (二)申请人参加选房分配仪式时,只允许申请人本人参加,其它人员一律不得入场,申请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来选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并由代理人持身份证、公证书等相关证件入场。申请人不得携带与此次分配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电脑公开摇号或因中途无故离席而没有参加摇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购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人在摇号分配过程中不配合分配工作,扰乱现场秩序的,由工作人员带离出场,并视为自动放弃申购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五)申请人取得房号券后,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购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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