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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 榆林古城片区、西南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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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8 10: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古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经研究,榆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实施榆林市古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市政府为榆林市古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市征补办为项目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东城墙外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界限,南至财校西大门,西至北门洞以北官井滩巷、北门洞以南北大街以北,北至望湖路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三)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补偿方式

该项目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的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参照东城墙和梅花楼(普惠泉)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城墙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标准,按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试行)》执行。

(七)估价机构的确定

市征补办提供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的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户为单位,自主、自愿在提供的名单中选定估价机构对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选定估价机构的,由市征补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八)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自行选定一家估价机构评估。对复核结果或自行选定的估价机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向中心城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可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九)补偿标准

1、北门北城墙沿官井滩巷至望湖路西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住宅,土地按6500元/㎡补偿。

(2)多户同院,以及土地无法分割、上下层异主等情形的,按房地一体价8600元/㎡(含小房)补偿。

(3)商业及生产经营性用房按房地一体价15800元/㎡补偿。

(4)被征收房屋建筑物、附属物及其装饰装修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2、其它地块的补偿。

(1)住宅。

土地按6200元/㎡补偿;城墙上修建的土窑洞按房地一体价4000元/㎡补偿,城墙外修建的房屋按房地一体价4500元/㎡补偿;建筑物、附属物及其装饰装修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2)证件登记为住宅,被征收人将沿街住房自行改变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进深10m(包括10m)以内的,以实际生产经营面积确认为商业用房;进深超过10m的部分,确认一半的生产经营面积为商业用房,其余按住宅补偿。自行改变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按房地一体价补偿,具体补偿价格由已确定的估价机构参照下列标准评估确定:

①驼峰路临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层补偿不超过17500元/㎡;

②驼峰路至望湖东路62号临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层补偿不超过17000元/㎡,望湖东路62号以西至望湖东路50号以东临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层补偿不超过16000元/㎡,望湖东路50号至东岳南路临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层补偿不超过17000元/㎡,东岳南路至官井滩巷沿望湖路临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层补偿不超过13000元/㎡;

③东岳南路临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层补偿不超过15000元/㎡;

④钟楼山通往财校坡临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层补偿不超过12000元/㎡,临街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房屋一层补偿8000元/㎡。临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二层补偿不超过6000元/㎡,三层补偿不超过5000元/㎡,四层补偿不超过4000元/㎡,五层补偿不超过3000元/㎡。

(3)沿街住房未改变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补偿价格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沿街土地已确认为商业用地的按已确认的商业用房补偿价格扣除建筑物重置价后予以补偿。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商业用途的,在已确认为商业用房补偿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给予补偿。确认和登记为商业用房的,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补偿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

(4)多户同院,以及土地无法分割、上下层异主等情形的,按房地一体价7200元/㎡(含小房)补偿。

3、无任何证件以及沿城墙超占面积在15㎡以下的,不进行现场认定;超占面积在15㎡以上的,补偿面积由市征补办、国土、财政、综合执法等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抽调人员联合调查认定,无证土地参照有证土地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3—8%给予补偿。

(十)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包括小房,不包括简易房、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4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十二)奖励及期限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3万元。

(十三)付款、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缴清水、电费用,交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后,由市征补办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房屋补偿费用。

(十四)作出补偿决定

市征补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补办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司法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征补办催告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市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作要求


(一)市征补办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和征收补偿工作,不得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工作突出、贡献大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以赴,搞好协调配合工作;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报道和**监督工作。

(三)被征收人要依法履行义务,服务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

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待地点、联系方式: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安置小区一号楼三楼)。

联系电话:0912—7180011   

监督电话:0912—7180011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研究,榆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实施西南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依法征收西南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市政府为西南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主体,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补办)为项目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为:东至包西铁路、南至榆横五路、西至怀远二街、北至榆横三路B段。项目改造房屋808套,征收建筑面积76667㎡。

(三)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

(四)补偿方式

该项目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的为准。面积超出证件的按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试行)》执行。

(七)估价机构的确定

市征补办提供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的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户为单位,自主、自愿在提供的名单中选定估价机构对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选定估价机构的,由市征补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八)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自行选定一家估价机构评估。对复核结果或自行选定的估价机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向中心城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可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九)补偿标准

1.住宅:土地补偿4500元/㎡,建筑物、附属物及其装饰装修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2.沿街房屋进深10m(包括10m)以内的,以实际生产经营面积确认为商业用房;进深超过10m的部分,按住宅补偿。沿街房屋确认为商业用房的面积,按房地一体价补偿,一层14000元/㎡,二层5500元/㎡,三层2000元/㎡,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十)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包括小房,不包括简易房、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按已确认为商业用房的面积4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十二)奖励及期限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5万元;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31-40日签约的,每户奖励2万元。

(十三)付款、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缴清水、电费用,交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后,由市征补办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房屋补偿费用。

(十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作要求

(一)市征补办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和征收补偿工作,不得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工作突出、贡献大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以赴,搞好协调配合工作;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报道和**监督工作。

(三)被征收人要依法履行义务,服务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

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待地点、联系方式: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安置小区一号楼三楼)

联系电话:0912—7180011   

监督电话:0912—7180011

来源: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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