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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热点]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城墙和梅花楼(普惠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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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6 12: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被征收人: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东城墙和梅花楼(普惠泉)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构筑物,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范围和征收基本情况
1.征收范围
该项目分为两个地块。其中东城墙以西棚户区位于榆林城墙东侧内段,范围北至三教庵55号、南至东山16号、东靠东城墙、西至戴兴寺;梅花楼(普惠泉)棚户区位于榆林老城区北部,规划边界西至北大街、南起大寺坡、东北以城墙为界。
2.征收基本情况
总占地面积184.62亩,征收建设面积70605㎡,征收改造1135套。
(四)签约期限
自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五)补偿方式
该项目房屋征收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确认、商业用房和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及补偿、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按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补偿价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价格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八)临时安置费
在房屋征收补偿款未到位前,对先行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月的标准补偿临时安置费。
(九)搬家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小房建筑面积,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面积除外)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十)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6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奖励3万元/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61-9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奖励1万元/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十一)付款方式
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费用,交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钥匙,搬迁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工作要求
(一)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和征收补偿工作,不得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工作突出、贡献大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以赴,搞好协调配合工作;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报道和**监督工作。
(三)被征收人要依法履行义务,服务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
三、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接待地点、联系方式
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安置小区一号楼三楼)。
联系电话:7180011     监督电话:7180011
特此公告。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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