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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米脂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撒路灯的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凌风杨文斌    时间: 2020-1-8 17:49
标题: 米脂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撒路灯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及撒路灯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米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以明火方式撒路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以明火方式撒路灯区域:东至宋硷老桥,西至姬家峁村(含官庄、孙家沟),南至官庄平板桥,北至班家沟村榆林沟桥。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支持禁燃工作,自觉做到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于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撒路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禁燃区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或主办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撒路灯后未清理残留物的,由住建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其自行清理;清理不及时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公民个人及单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撒路灯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请广大群众积极制止、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撒路灯行为(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九、本通告自2020年1月18日起施行。


米脂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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