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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健康] 2013年榆林市“通达杯”纪律积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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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08: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榆林市“通达杯”纪律积分办法(试行)
一、目的
倡导文明参赛,坚决抵制赛场暴力和不文明行为。
二、奖励名次
精神文明奖前3名。
三、精神文明奖的几点说明
1、每支队伍的总积分为100分;
2、每支队伍的及格分数为70分;
3、分数不及格的队伍,取消精神文明奖的评选资格;
4、分数低于及格线的队伍,获得联赛的竞赛成绩前三名奖品扣除一半(若设立奖品)。
5、分数低于60分的队伍,取消该队参加年度联赛所有奖项评选资格;
6、分数低于60分的队伍,取消该队参加榆林市“通达杯”第三届爱好者足球联赛联赛该年度的所有比赛资格,判罚该球队该场、此后所有比赛均为0:3负,如果实际比分大于0:3,则以实际比赛为准。若该队要想参加次年的比赛,必须缴纳双倍的纪律保证金。
7、每场比赛结束后,双方领队除在成绩单签字外,还要为对方球队本场场上综合表现打分。认可:1分;不认可:0分。
8、每场比赛结束后,本场比赛裁判组为双方球队场上综合表现打分。认可:1分;不认可:0分。
9、每场比赛结束后,本场比赛比赛监督为双方球队场上、场下综合表现打分。认可:1分;不认可:0分。
10、每场比赛结束后,赛事组委会为比赛双方进入赛区直至离开赛区的综合表现打分。认可:1分;不认可:0分。
每支在榆林市“通达杯”参加比赛的球队都有资格参加精神文明奖的评选,每支队伍初始积分为满分100分,及格分为70分,各队在比赛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黄牌一次扣1分,红牌扣3分,技术犯规两黄变一红的,扣2分,如情节恶劣,红牌罚出场的队员还要受到纪律委员会的进一步处罚,每多停赛一场(含自动停赛的场次)加扣2分。受到纪律处罚的球队及队员根据联赛纪律处罚的相关条例予以扣分。
四、考核内容
1、遵章守纪。重点考核遵守规程和领队会议有关规定,能否准时到场做好参赛准备,准时提交出场名单、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凡有弃权的队,取消评选资格。
2、服装装备。该项重点考核球队着装是否统一整齐,有无因纠正队服号码错误、穿铁钉等情况延误比赛。
3、犯规数量。该项考核以红黄牌数量统计扣分。
4、赛场作风。该项重点考核球队是否有顽强拚搏、团队协作精神、较好发挥水平,尊重、服从裁判员判罚,尊重对方运动员,无辱骂、打架、故意伤人等非体育道德行为。
5、安全卫生。该项重点考核球队是否遵守赛场规定,出入安全,停车有序,保持场地清洁,垃圾入箱,比赛结束,清理干净休息处。
五、奖励方式:
1、具体考核由联赛组委会负责,考核组成员由赛场监督、纪律委员会、裁判组负责人、各队领队组成,每轮对各队进行一次考核(含各队自查),比赛结束,汇总全部考核结果,联赛结束时最终得分最高的获得精神文明队称号,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对上述每项考核内容中严格执行联赛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要求表现突出的球队,赛场监督上报联赛组委会,组委会确认属实后给予精神文明积分上0.5-1分的奖励;对联赛的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球队给予1-2分的奖励。

       本规定解释权归2013年榆林市“通达杯”第三届爱好者足球联赛组委会所有
第一章  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条例
  第一条  运动员(包括外籍球员)参与或组织**活动并打假球或“默契球”的,除了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通报批评、扣分外,还将取消该运动员本赛季全部比赛参赛资格和联赛注册资格;
  第二条  运动员在赛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或做出不文明的手势或肢体动作引发事端(造成观众秩序混乱、叫骂、投掷杂物等),对联赛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追加停赛3-5场、扣除其球队精神文明奖积分8分;
  第三条  运动员在赛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或做出不文明的手势或肢体动作引发事端,并升为双方的肢体冲突(也包括由此引起的双方球迷间的冲突),对联赛造成重大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追加停赛3-5场和或取消本赛季所有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0分;
  第四条  运动员在赛场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本赛季全部比赛参赛资格以及联赛注册资格。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20分,比赛积分6分;
  第五条  运动员第一次因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管理导致观众骚动进而谩骂或攻击裁判员,给联赛造成负面影响的,当场红牌罚下并处以追加停赛2-6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4分;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处以取消该名队员本赛季及以后各赛季参赛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8—16分;
  第六条  一名运动员与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及运动队工作人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持球攻击对方身体,或向对方吐口水,或做不文明手势和动作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的,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和或追加停赛2-5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积分4分;在同一个赛季中,全队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处以追加停赛直至取消该运动员本赛季所有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8分,取消以后榆林市“通达杯”第三届爱好者足球联赛联赛所有比赛参赛资格;
  第七条  两名及两名以上运动员与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及运动队工作人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持球攻击对方身体,或向对方吐口水,或做不文明手势和动作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或围攻对方运动员的,将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对每一名当事运动员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和或追加停赛直至本赛季结束、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20分,比赛积分6分;
  第八条  运动员出于报复目的,故意推搡或拉倒对方,或对对方队员有意使用背后拉、钩、绊等恶意动作,造成对方队员猛烈摔倒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伤人行为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警告、通告批评、停赛1-3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进行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6分。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第二次及以上出现上述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6场,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5分;
第九条  凡故意对比赛监督员、裁判长、裁判员、比赛监督等官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处以当场停赛、通报批评、追加停赛2-5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4分;有顶、推搡、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处以通报批评、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2分取消本赛季所有比赛参赛资格和在榆林市“通达杯”第三届爱好者足球联赛的注册资格;
  第十条  不论何种原因,球队席上的替补球员在未经裁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场内,否则,除裁判员有权按照规则做出必要的判罚外,联赛组委会有权视情节对违反条例进入场地的替补球员做出追加处罚:通报批评和/或停赛1-3场、对该名违规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3分;
  第十一条  比赛期间,双方各一名运动员(包括替补球员,下同)出现打架,将给予当事运动员以下处罚: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6场、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8分;
  第十二条  比赛期间,一方有两名(含)以上运动员出现打群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运动员追加停赛6-10场和/或直至取消本赛季所有比赛参赛资格和在榆林市“通达杯”第三届爱好者足球联赛联赛的注册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20分,扣除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十三条  比赛期间,出现一队运动员怂恿、煽动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或其他严重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或出现一队运动员向观众席上投掷杂物、做下流手势或辱骂观众或冲上观众席等行为者,给予当事运动员以下处罚:通报批评、追加停赛2-6场或直至本赛季比赛结束并取消榆林市“通达杯”第三届爱好者足球联赛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4分;
  第十四条  比赛期间,运动员因发泄不满、脚踢、拳击、用球、棍等物品毁坏比赛场馆内的设施、器材等物品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无限期停赛;损坏赛场比赛器材、广告机(板)、桌椅、球门、护网等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处以通报批评、无限期停赛和扣除球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6分,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者,当场红牌罚下。根据当场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10、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8分;
  第十六条  包括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在内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者,处以通报批评、停赛直至本赛季比赛结束、并取消在加油中国冠军联赛的注册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6分;
第十七条  所有参赛队队员必须持参赛证上场比赛,若未携带参赛证经联赛组委会确认该队有此队员方可上场。但要对该队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若出现第二次,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0.5分(每人、每次);
第十八条 所有参赛球队队服必须统一,参赛队员单人单号,无号重号者严禁上场参赛。若出现本队队员借用球衣或与本球队服装不统一现象,对该球队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扣除精神文明积分1分(每人、每次);
第十九条 上场参赛队员必须列队上、下场,若有拒绝列队者,对该队给予通报批评、扣除该队精神文明积分1分(每人、每次);
第二十条 联赛期间,运动员出现了本条例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或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条例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榆林市“通达杯”第三届爱好者足球联赛联赛组委会审批。
第二章  教练员及领队违纪、违规的处罚条例
  第一条  教练员、领队在赛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给联赛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其当事人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另视情节,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权利;
  第二条  教练员、领队参与或组织**并指使或授意球(每人次)队打假球或“默契球”,取消当事人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20分,扣除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三条  裁判员、裁判长等联赛工作人员未到赛场报到的,或者到达赛场后,参赛运动队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如打电话、发短信、授意他人等)与裁判员、裁判长联赛工作人员发生非工作接触,或参与组织宴请、送礼、消费甚至贿赂等活动意图谋求不当利益,对有此行为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和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四条  在一个赛季中,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工作人员第一次出现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联赛要求参加的联赛工作会议、联赛总结会或其它各类会议的,处以警告、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10分;涉及奖金和奖品队伍的扣除50%;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20分,涉及奖金、奖品的队伍全部扣除并对其球队追加停赛2场;
  第五条  教练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在赛前技术会或在接受媒体采访等场合公开指责裁判员工作,无端评论主办单位、赞助商或其他联赛参与者,给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处以通报批评,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10分,对当事人追加停赛3场;累计第二次及以上违反,处以通报批评、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以及下赛季报名资格;
第六条  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教练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第一次出现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问责、挑衅**干扰记录台工作,无论是否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只要临场裁判长或比赛监督员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将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1-3场、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4分; 
第七条  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教练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累积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问责、挑衅**干扰记录台工作,无论是否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只要临场裁判长或比赛监督员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将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5场、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10分;
  第八条  比赛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球队席上的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在未经裁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场内,否则,除裁判员有权按照规则做出必要的判罚外,主办单位有权视情节对违反条例进入场地的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给予以下追加处罚:通报批评和或停赛2-5场、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4分;
  第九条  联赛期间,第一次出现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对场上运动员多次出现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和管理,对球队席替补球员、运动队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比赛场地,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管理不力,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该队教练员将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处以警告、对该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2分;
  第十条 联赛期间,教练员、领队累计两次(及以上)出现第九条情况的,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5场、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5分;
  第十一条  比赛期间,教练员成员或运动队工作人员与对方球员或教练组成员、运动队工作人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向对方吐口水,或做不文明手势和动作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的,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或追加停赛1-3场、直至取消本赛季所有比赛、取消在联赛的注册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3分;
  第十二条  在比赛中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替补席成员),教练组成员未予积极制止或制止不力,该队的领队和教练员将分别被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5场、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取消参赛资格以及在联赛注册资格。情节严重者,有权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比赛中断后,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因不满裁判员的判罚和/或其它各种理由,以其行动阻碍比赛重新开始,除按照规则判罚外,还要对有关人员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5场、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2分;经裁判员提醒无效,确认为罢赛的,有关人员还将受到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扣除本场所有比赛费用;
  第十四条  联赛期间,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凡故意对裁判员、裁判长、比赛监督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指责,或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2-5场、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4分;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0-15场和或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扣除球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0分—20分,取消在联赛的注册资格。情节严重者,有权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联赛期间,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出现了本条例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或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条例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联赛组委会审批。
第三章  裁判长违纪、违规的处罚条例
第一条 裁判长参与或勾结裁判员、运动队、运动员共谋**活动者,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工作权利、从处罚之日起未来五年内不得担任城联组织的各项比赛任务。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裁判长在联赛中应全面履行主办单位赋予的管理职能,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
  第三条 裁判长在联赛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第一次出现赛前技术会工作不到位,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的,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3轮;
  第四条 裁判长在联赛中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第二次(及以上)赛前技术会工作不到位,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的,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
第五条  裁判长对裁判员在联赛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监管不力、听之任之,扣除裁判长本周报酬;  
第六条  裁判长重复出现对裁判员在联赛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监管不力、听之任之影响联赛形象的,扣除当月报酬,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
  第七条  裁判长对参赛队成员和观众有不文明举止、有侮辱性、指责性语言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止4轮联赛工作权利;
  第八条  裁判长有破坏团结、拨弄是非行为的,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10轮;
  第九条  裁判长有破坏团结、拨弄是非行为影响极坏者,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工作权利,从处罚之日起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联赛组织的各项比赛任务;
第十条  对比赛监督组、运动队、媒体等方面反映不足意见比较集中的裁判长,视情节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工作权利;
第十一条  裁判长在比赛录像或媒体报道中出现随地吐痰、抽烟等不雅举止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4轮;
第十二条  裁判长在比赛场地与观众、工作人员、记者等发生言语、身体冲突和摩擦、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5轮、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
第十三条  裁判长在执法的比赛中出现偏袒一方或有意操纵比赛,对联赛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撤销裁判长职务,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工作权利;  
第十四条  裁判长在执法的比赛中出现态度不端正,与观众、队员、教练、领队等发生言语、身体冲突和摩擦、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撤销裁判长职务,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和下赛季工作权利;
  第十五条  联赛期间,裁判长出现了本条例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条例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榆林市“通达杯”第三届爱好者足球联赛联赛组委会审批。
第四章  裁判员违纪、违规的处罚条例
  第一条  裁判员有意操纵比赛胜负,或明显有意偏袒一方者,或收受或索取运动队、赞助单位及相关人员贿赂的;处以并不限于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执裁资格。情节严重的,进行进一步追加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裁判员违法乱纪,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取消本赛季执裁资格并不限于该处罚;
第三条  裁判员不服从组委会领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委会活动或条例活动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执裁资格;  
第四条 裁判员对参赛队成员和观众有不文明举止,有侮辱性、指责性语言者,处以通报批评、停赛8轮或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执裁资格;
第五条 裁判员搅动观众和参赛队成员间的情绪,或和参赛队成员或观众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0轮和或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执裁资格;
  第六条 裁判员破坏团结、拨弄是非、影响极坏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及下赛季执裁资格;
  第七条 在同一场比赛中,裁判员对一起明显事件出现明显与自身等级不相符的错判、漏判、反判并引起球队不满和、或部分观众骚动,但经过和同伴磋商后予以纠正者,处以警告、停赛3轮;
  第八条 在同一场比赛中,裁判员对一起明显事件出现明显与自身等级不相符的错判、漏判、反判并引起球队不满和、或部分观众骚动,但未影响比赛胜负颠倒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赛5轮。同一场比赛中,裁判员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的,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执裁资格;
  第九条 在一场比赛中的关键时刻,裁判员明显的一次错判、漏判、反判直接颠倒比赛胜负的,处以并不限于: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执裁资格、扣发本次比赛补贴;
  第十条 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或违反体育道德的恶意伤人动作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导致赛场秩序失控,引起不良后果的,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执裁资格;
  第十一条 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或违反体育道德的恶意伤人动作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者,处以警告、停止执裁5轮;
  第十二条 对运动队、赞助单位、监督组、媒体等方面反映不足意见比较集中的裁判员,视情节处以警告、停止执裁5-10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执裁资格。裁判员在电视转播或比赛录像中出现随地吐痰、抽烟等不雅举止的,处以内部通报批评、停止执裁5轮;
  第十三条 裁判员出现不按条例着装、故意污损榆林市“通达杯”第三届爱好者足球联赛联赛标识、诋毁赞助商形象等情况的,处以警告、停止执裁5-10轮;
  第十四条 联赛期间,裁判员出现了本条例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或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条例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榆林市“通达杯”第三届爱好者足球联赛联赛组委会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榆林市“通达杯”第三届爱好者足球联赛联赛;
  第二条  所有处罚自联赛主办单位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生效,主办单位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条  本条例未能详列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联赛纪律委员会可参照《全国足球竞赛处罚规定》或与之相近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本条例由榆林市“通达杯”第三届爱好者足球联赛联赛组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生效。


其它事宜

各参赛队在比赛期间的一切意外伤害(包括往返途中安全责任)自负,并不得追究主办单位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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