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自觉守法,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办理了一起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让执法有尺度更有温度。
2023年5月29日,子洲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向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送达文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榆政环函〔2023〕109号),文件要求在7月1日前按照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更换危险废物识别标识。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库张贴的依然是旧标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第(一)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当日整改。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经案件集体审议讨论,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此次执法规范行使《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体现了整改为主处罚为辅,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治理效果才是最终的共同愿景。通过宽严相济的政策,给企业发展留出容错纠错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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