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完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及使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榆林市“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结合榆林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繁忙时段高于非繁忙时段”以及“暂停不收费、短停少收费、长停多收费”的原则,制定新的精细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进一步细化区域和时段划分,路内停车非繁忙时段收费标准从低制定,满足周边社会车辆夜间停放需求。 二、定价形式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政府定价: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位收费(道路机动车停车位是指经执法、公安交管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位方;政府全额投资建成的停车场收费;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立医院、图书馆、大专院校、体育场馆(所)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三、区域划分 榆林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界定:北至马莲界、贺家滩、转龙湾;东至张家伙场、榆卜界村、边墙村、郑家川、赵庄村;南至韦家楼、墩梁、姜海则;西至土地海则、崔海子、梁海滩、纪小滩。 停车收费道路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区域见附件1。 四、收费标准 一类区:每30分钟2元,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为30元。 二类区:每30分钟1.5元,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为20元。 三类区:每30分钟1元,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为15元。 道牙以下临时占道停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费,停车30分钟以上的,扣减30分钟后按规定计费;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位)停放时间在40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费,停车40分钟以上的,扣减40分钟后按规定计费。 以上收费标准只针对中心城区占道停车收费,其他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市发改委单独核定收费标准。 五、收费时段 道路道牙以下占道停车收费时段冬季(11月1日一次年3月31日)为8:00一19:00,其余(4月1日一10月31日)为8:00一20:00,夜间不收费。 道牙以上占道停车全天收费,夜间收费最高限价8元。夜间时段冬季(11月1日一次年3月31日)为19:00一次日8:00, 其余(4月1日一10月31日)为20:00一次日8:00. 六、优惠政策 (一)新能源汽车(绿牌)在政府投资的停车场停车按五折计收停车服务费。 (二)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机动车在政府投资的停车场免收停车服务费;在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位停车予以4小时(含)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4小时以上的,扣减4小时后按五折计收停车服务费。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医疗废弃物转运、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七、备案制度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位)需在市发改委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手续后,方可收费。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相关要求 (一)停车服务企业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要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类区、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时间、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三)鼓励停车服务企业建设智慧化停车设施,采用互联网云服务技术,开展停车数据统一采集、统一调度管理,加强停车诱导和收费管理的便利化智能化建设,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四)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拓展“信用停车”应用场景,依托“信用榆林APP”开展停车守信激励,释放更多信用红利,营造全市“知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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