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公安局 关于征集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推进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和有效打击药品领域违反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县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绥德县公安局决定征集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的; (二)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美容针剂、化妆品、美容制品的; (四)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物成分保健食品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器材的; (七)通过互联网、跨区域等方式制售假药劣药的; (八)其他涉嫌药品领域犯罪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认定为劣药: (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二)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三)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四)超过有效期的; (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六)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 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违反药品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六、非法经营罪:
(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二)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公安机关将严格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要实事求是进行举报,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欢迎广大居民、社会各界积极踊跃举报、提供药品领域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0912-5620110(110) 0912–5765110 马警官:13891260117 王警官:18220266072 各派出所举报电话: 城关派出所:0912–5622083 千狮桥派出所:0912–5632473 张家砭派出所:0912–5616110 辛店派出所:0912–5658110 义合派出所:0912–5741110 四十铺派出所:0912–5851110 崔家湾派出所:0912–5931110 满堂川派出所:0912–5731999 吉镇派出所:0912–5701110 田庄派出所:0912–5811110 中角派出所:0912–5771110 白家硷派出所:0912–5911001 定仙焉派出所:0912–5933110 枣林坪派出所:0912–5785096 森林派出所:0912-5632366 巡特警大队:0912-5623000
绥德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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